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被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法院依法撤销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刘某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刘某对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杜某某的主张,是同一诉讼请求不可分割的请求,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刘某琴
审判员李静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