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王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邮件无法送达,现已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院••••••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