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卫东,上海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该款上海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上述日期到期前付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如上海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双方同意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即人民币15,000元执行;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海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尹灿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