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被)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河南省虞城县人,住该镇X巷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再审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由欠条在卷为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