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戎某某。
委托代理人虞剑秋,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丰模具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云德,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戎某某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精丰模具压铸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戎某某补偿款人民币6,5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戎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戎某某自愿负担;
三、戎某某与上海精丰模具压铸有限公司间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张琦
书记员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