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申请人陈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何国文与陈某甲离婚一案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00-FP-(略)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何国文与陈某甲离婚,该判决自二○○X年X月X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第00-FP-(略)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第00-FP-(略)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林其俊
审判员冯妙妍
代理审判员曹富荣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尹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