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
负责人张某某,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召,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买某,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环道X号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曹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