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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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肖某某,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得知被害人余XX想买化肥厂位于凌云路的集资房,编造化肥厂李XX要卖房子,骗取余x元人民币,后在余XX的多次追要下,归还余x元,案发后赃款已归还被害人。

2、2009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工作,以账目不对需要现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1万元。该笔款至今未还。

3、2009年8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上班,并虚构在叶县X村X路工程,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在新华区医院门口向白XX借1万元。至今未还。

4、2009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编造在能够给被害人王X办理养老保险,骗取王x元,至今未还。

5、200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声称虚构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上班,以存款后能够返还利息为名,骗取王x元钱,该笔款至今未还。

6、2010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承包叶县一中改造工程,与梁XX合伙做生意,骗取梁x元。该笔款至今未还。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余XX、王XX、白XX、王X、王XX、梁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抓获经过、收条、借据、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要求退赔诈骗受害人的款项,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得知被害人余XX想买化肥厂位于凌云路的集资房,编造化肥厂李XX要卖房子,骗取余x元人民币,后在余XX的多次追要下,归还余x元,案发后赃款已归还被害人。

2、2009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工作,以账目不对需要现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1万元。该笔款至今未还。

3、2009年8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上班,并虚构在叶县X村X路工程,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在新华区医院门口向白XX借1万元。至今未还。

4、2009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编造在能够给被害人王X办理养老保险,骗取王x元,至今未还。

5、200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声称虚构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上班,以存款后能够返还利息为名,骗取王x元钱,该笔款至今未还。

6、2010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承包叶县一中改造工程,与梁XX合伙做生意,骗取梁x元。该笔款至今未还。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杜某某家属积极退赔各受害人被诈骗款项,各受害人谅解被告人杜某某的诈骗行为,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08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朋友余XX听说我单位(市飞行集团)盖楼哩,问我有房子没有,我单位的人有人卖房子没有,然后我就给余XX说我没有房子,因为我没有结婚,必须结了婚的人才能分到房子,后来我就同意给余XX问问有人卖没有。我先后问过顾XX、闫XX、魏XX,魏XX直接答复没有房子,我给顾XX、闫XX说:“你能集到单位房子,不要的情况下,我给你们找买家。”他们都没有直接同意,只说看看再说。后来余XX问我说:有人卖房子没有我对余XX说:差不多了,我问了人了,人家同意卖了,现在马上排号,你先把预付款2.6万元给我,剩下的等房子交工再给我。然后过了几天余XX把预付款2.6万元给我了,我给他打了个条,条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我在收到余XX2.6万元后,我给余XX讲:你等我通知!当时我正好做煤生意就先用了这2.6万元,我本想用这2.6万元几天就行了,后来煤炭生意做亏了,这2.6万元也赔进去了。2008年余XX问我:房子的事怎么样了我说:讲好了,人家同意卖房子,马上我就把钱给人家。余XX问我:谁卖房子我给他编了个名字,我忘了给余XX编的什么名字了。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给余XX讲:房子的事弄不成了,随后我把钱给你。余XX说中。直到今天我也没有给他讲这2.6万元我做煤生意用了。2009年上半年开始,我陆续还余XX钱,具体还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大约还欠余XX1.3万。后来我实在还不起,就不再接电话了。我做煤炭生意是我自己做的,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此事。

今年春节前后,我还以能办养老保险金的名义收了王X大概1.5万元,而我同时以办养老保险的名义又向他借5000元。我也不知道能不能办成养老保险金,我以前做生意赔了,我用这些钱都用来还账了。

我在今年3月份以叶县搞绿化工程的名义收了梁XX3万元,另外又以跑余XX在新华分局报案的事向梁XX借6000元。我其实没有在叶县承包工程,是我随便编出来的。

我以叶县绿化工程、叶县X路工程、市农业银行上班等身份除了骗余XX、梁XX、王X等人,我还以做生意的名义对王X说需要钱,让她给我找钱,我给王X提成的办法收了王X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我还以还账的的名义借白XX1万元钱,至于王XX,我和她谈对象,我以合伙做生意的理由收了王XX1万元。我所说的做生意其实也没做什么生意。

王X是电信营业厅的会计用公款给我转了10几万。因为我给王X说我是农行的员工,吸收存款的,他把钱先打到我自己的卡上,过两、三天再转回她公款帐户上。我给过她提成,大概几千块钱。还剩下一、两万块钱没还她,具体多少钱我忘了。

王XX总共分七次给了我14万元,我分几次还了她11.5万元,还有2.5万元没还,我还她是给她存在一个邮政储蓄的帐号上了,帐号是多少记不清了。2009年8月13日借冠子1万元是当时我找白XX借钱,他在新华区医院门口,给我了钱他说这钱是冠子的,让我打条时写上冠子就行,我也不知道冠子是谁,借王X的钱是2万多元,我记不清数了。

2、被害人余XX陈述:2008年9月,我的一个朋友王XX听杜某某说在市化肥厂同事李XX有一套单位集资房,位置在凌云路火车道南边,房子还没有建,他可以转让给王XX,但是转让费要x元,当时王XX正在做生意,资金紧张,没有买。我当时想买房子,王XX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我,我和杜某某联系并于11月在湛河公园南门见到了杜某某,当时在场的人有王XX的兄弟王XX,杜某某领了一个人,听杜某某说他叫李XX,杜某某说需要转让费面x元,这时那个叫李XX的人说就这个价格,同意的话继续谈,不同意的话就算了,然后这个叫李XX的人就走了,我就在公园南门见过一面,他就说了一句话:就这个价格,同意的话续谈,不同意的话就算了。杜某某说他叫李XX,他到底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身高175左右,偏瘦,长脸,见了他我能认出来。然后我们和杜某某协商之后,转让费定为x元。2008年12月30日在中兴路建设银行把x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给我打了一个收条。交给杜某某钱的当天晚上,我和王XX、王XX说起买房这事,都觉得有问题,杜某某可能在骗我们,然后我就和杜某某联系,要他过来,但是杜某某以出差为由,就是不见我们。第二天我和王XX、王XX一块去化肥厂调查杜某某所说的房子和房主李XX的事,结果发现化肥厂没有李XX这个人,化肥厂的集资房子也没有李XX的,杜某某也不在化肥厂上班,他在半年前就已经离岗辞职了。我们就想尽办法和杜某某联系,他也承认此事是一场骗局,经多次催要,杜某某归还x元,剩余x元至今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之后我再与杜某某联系,他也不接我电话,我也没有再见到他。

3、被害人梁XX陈述:2009年底,杜某某和我的一个好朋友陈X处对象,我就和杜某某慢慢认识了。2010年3月初,杜某某给我说2010年叶县一中搞绿化,他和别人合伙承包有工程,让我拿3万元入股。2010年3月10日我把3万元在中兴路湛河桥附近把3万元钱交给了杜某某,杜某某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复印件我已向你们提供)。我主动提出要到工地上看看,杜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我去,每次都是到半路杜某某就以各种意外事情为由要我回去。2010年3月底,杜某某又给我说工地上出事了,资金周转不开,要我给他4万元钱,我因为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了他7000元钱,没有打条。但是后来我开始怀疑杜某某,杜某某就在联盟路一家商店里给我打一个3.7万元的收据,我从那时开始就向杜某某要钱,杜某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在外地,就是不与我见面。

4、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3月我和杜某某认识,我们从那时起开始处对象,杜某某对我说他在矿工路电影院附近的农行上班,是农行信贷科职员,我也信以为真,就以朋友身份和他交往。2009年8月,杜某某对我说他所在农行帐目不对,要我先给他2万元现金周转一下,过了两天,我问他钱的事,杜某某说他把钱用到叶县工地上去了。杜某某说他和别人在叶县X路,我不知道是什么工地。又隔了半个月,杜某某又给我说他工地要拉沙,要我要给他卡上汇1000元,我就按他说的给他卡上汇了1000元钱。我和杜某某又没有其它的债务纠纷,我要求杜某某偿还我的钱。

5、被害人李X陈述:我丈夫王X是在2009年12月认识的,杜某某和我丈夫王X在一块吃饭喝酒的时候,杜某某问王X工作的事,王X说快退了,杜某某说他有一个朋友在劳动局上班,他能帮忙办退休手续。王X问他能不能办,杜某某说他在劳动局和公安局认识有人,并保证肯定能办成。2010年2月,具体时间我也记清了,我和王X在中兴路万家对面交给了杜某某1万元现金连同王X的身份证、户口本、档案都一块交给他了,出于对杜某某的信任,没有要求他打条。2010年3月,杜某某又说请劳动局人吃饭,他自己又垫付了2000元,我丈夫王X又把当月的1500元交给了杜某某。2010年3月X号,杜某某说叶县工地上周转不开,要我给他打2000元钱,我就在当天给他打了2000元。2010年4月,杜某某说退休手续现已办到社保局那里,需要给一个姓崔的局长送礼,王X就在当天又给了他1000元钱。没过几天,杜某某又说档案又放到中小企业局,需要存档费3000元,我们又给杜某某3000元。过了几天,杜某某说要请各部门的领导,我们又在东安路饭馆给他2300元钱,过了两天,杜某某说退休手续已到审批大厅,又问我要去了1000元说是要补养老保险差额。在2010年4月-5月,杜某某又以没有零花钱为由要去1730元。我要求追回我的x元,并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6、被害人白XX陈述:我在西苑小区经营一个夜市饮食摊点,2005年的时候,由于杜某某经常在我那儿吃饭,然后慢慢就认识了,当时杜某某给我说他在市化肥厂上班,2008年的时候杜某某告诉我他调到市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卫东公安分局附近),杜某某说他资金周转紧张,想在我这里赊帐,等周转开了再换,我也同意了,后来他陆续在我这里赊了有3700元。2009年8月12日下午,杜某某给我说他在叶县X村承包的有修路工程,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想借我钱,我问他需要多少,杜某某说三万五万都中,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给他一万元。2009年8月13日上午,我在新华区医院把一万元给了杜某某,这一万元还是我借我表弟的,所以杜某某就在借据上写上以下内容:借据今从冠子处借款x(壹万元)于三日内归还。欠款人杜某某2009年8月13日。冠子是我表弟的名字,因为钱是借我表弟的,所以就写上我表弟的名字,他叫张XX,男,27左右,郏县西关人。杜某某收到钱后,就不再提还钱的事,我多次找他,总是找不到他,到他家里也找不到他,打他电话他也不接,要不就是关机。有时候见到杜某某了,杜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来推脱,要不就说在外地。后来我就到市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去找杜某某,新华支行说没有杜某某这个人,我就意识到有问题了,后来我就多次找杜某某要钱,这样一直到现在。我要求挽回我的损失,并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7、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3月我通过我的朋友王XX认识的杜某某,杜某某给我说他在市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工作,因为杜某某和王XX正在处对象,所以我们关系比较好,杜某某有时也带王XX和我一块出去玩。在一起吃过两次饭后,杜某某告诉我他所在银行有存款任务,要我把钱汇到单位指定的帐户,并在帐上停留3天,让银行系统查到即可。我本来就不相信了,但杜某某对我承诺说每存1000元钱100元的利息,2009年6月我在他指定的帐户上汇了5000元,三天后他还了我5000元,没有他所说的利息。三天后我又把x元汇到了他的帐户上,过了三天后他把x元钱还给了我。就这样,我重复在杜某某指定的帐户上汇钱,一直到2009年6月19日我在他帐户上汇了x元钱,但是这次杜某某只还了我5000元,他所承诺的利息一分也没有给我。我问他的剩下的x元,杜某某说他在叶县承包了一段高速公路工程,因资金紧张,x元用到工程上了,过了几天,杜某某又说他在鲁山拉沙的时候车撞住了一位老太太,他手里没有钱,现在152医院作手术,要我给他送钱了,我问他要多少,他说有多少送多少,我手里钱不到,就赶到152医院门诊楼,在那里我把2000元钱交给了杜某某,杜某某后来把这笔钱(2000元)还给我了。后来我多次找杜某某要钱,杜某某说他请了几个月假去作工程,农业银行新华支行领导不给他发工资。后来再联系杜某某,他又说别人欠他的工程款,不给他结算,就这样,杜某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还我的x元钱。我要求追回我的损失,并追究杜某某的法律责任。

杜某某自称在平顶山市农行新华支行工作,以单位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我借了14万元,根据汇款的金额是14万元,实际上是我在2009年6月2日汇给了杜某某5000元,2009年6月4日我汇给杜某某x元,过了两天杜某某把x还给我,2009年6月7日我把x元汇给杜某某,第二天杜某某又把x元还给了我,我看他还款及时,也就相信他,2009年6月9日,我给杜某某汇款x元,过了三四天,杜某某把这x元还给了我,2009年6月15日我汇给杜某某x元,第二天杜某某把这x元还给我,至此更加相信杜某某,2009年6月17日,我汇给杜某某x元第二天杜某某还给我现金x元,2009年6月19日,我汇给杜某某x元,杜某某只给了我5000元,剩下的x元杜某某先是说他在叶县承包的高速公路资金紧张,后来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退还给我,这14万元实际上只是我自己的4万元在来回周转,这笔钱都是我自己的。

8、证人王XX证言:杜某某说是化肥厂的集资房位于凌云路火车道南面。杜某某说叫一个李XX的人的集资房。2008年11月在公园南门杜某某领着他和我们见了一面,我也没和他说上话,我只听到李XX介绍说他叫李XX在化肥厂上班,是卖给余XX那套集资房的房主。杜某某收了余x元,余XX就没有见到任何房子。当时杜某某领着我们到集资房工地上看了看,后来发现杜某某是在骗余XX。2009年7月,我和杜某某联系,杜某某就承认骗余XX的钱,当时余XX也在场。2009年1月1日我和余XX至化肥厂调查才知道,杜某某已经在半年前就离开化肥厂,化肥厂也没有叫李XX的人。

另有被告人杜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平顶山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给余XX打的收条复印件、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撤诉书、协议书复印件、欠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凭条、借据复印件、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愿意退赔诈骗受害人的款项,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本庭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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