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0年4月23日以商政国土分局申字(2010)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4月26日受理。在审查中,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0年5月10日以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打印失误致部分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商政国土分局撤字[2010]X号《撤回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该局2010年4月23日递交本院的商政国土分局申字(2010)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基于发现其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部分事实错误而提出撤回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撤回其商政国土分局申字(2010)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