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焦某提供的被告张某住所地无此人居住,不能确认被告张某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卫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