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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焦某提供的被告张某住所地无此人居住,不能确认被告张某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卫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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