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州分局。
负责人肖某乙,副局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一公司西商高速第十六标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州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一公司西商高速第十六标项目经理部应交纳的罚款17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的(2010)商区法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双方送达后,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已履行了(商)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终结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州分局(商)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