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a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l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a伙同王a、王b、蒲a、罗a、张a、刘a(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上海A肠衣有限公司,翻围墙潜入该公司办公室,窃得DELL牌台式电脑8台,价值人民币17,600元。
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卢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a的证言,同案犯王a、王b、蒲a、罗a、张a、刘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l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