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建工建安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退休工人,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和平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潜江市建工建安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潜江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被申请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6)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15日,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土地交易中心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支付x元的义务。建安公司已收取了x元。2007年7月16日,建安公司因企业改制已更名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建安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受。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彭远洋
审判员王某无
代理审判员徐某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