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略),系雷某甲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雷某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司机,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城郊丰城垸。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司机,住(略)。
申请再审人雷某甲与被申请人雷某丙、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雷某甲于2007年1月31日就上述判决未予确认的3710.4元医疗费向天门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后于同年5月24日撤诉。2007年9月30日,雷某甲向天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06)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加上少判的3710.4元医疗费后重新判决。2009年11月7日,雷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雷某甲以与被申请人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雷某甲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远洋
审判员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徐晟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