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骆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礼泉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X路。
负责人:赵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骆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礼泉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礼泉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全某案件款48677元(含执行费62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