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退休职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略)。
申诉人高某某与被申诉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不服,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抗诉。200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民行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