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姚某
时间:2007-03-14  当事人: 姚某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1132/2006

HCMA113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3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00116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姚某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4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指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控罪三控告他普通襲擊。上訴人不滿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當天,本席已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刑罰亦被撤銷。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3.在事發時,上訴人和他的朋友“同案的第二被告”在遊樂場公廁外遇到控方第一証人和他的女朋友控方第四証人,而控方第四証人也是上訴人的前任女朋友。在這次偶然相遇後,雙方(即控方第一証人及上訴人)發生口角,並隨後有身體接觸的情況出現。在警方到達現場後,一位女警員(即控方第五証人),負責錄取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即控方証物P4)及同時發給上訴人一份「被警方調查或羈留人士」通知書(即控方証物P3)。

4.裁判法官分析了控方現場証人的証供後,認為單靠幾位控方証人的証供去把上訴人定罪,可能並不十分穩妥,但裁判法官指:

“本席也認為,控方依然可以依賴控方証物P4和黑社會專家之証供而將所有有關上訴人之控罪的必需構成元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實,….”

因此裁判法官是依賴上訴人的會面記錄P4來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的。

5.在審訊時,上訴人亦爭議P4的自願性,而在交替程序中,控方傳召了負責錄取P4的女警員即控方第五証人。最後裁判法官判控方第五証人為一位誠實和可靠之証人,而不信納上訴人及其母親的証供,最終將P4接納為証物,而最後裁判法官根據這份會面記錄內招認的部份,認為上訴人是說出事實,因此,判決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6.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提出數項上訴理由,但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指裁判法官錯誤地接納上訴人之會面記錄,作為控方証供之一部份,因裁判法官不應在控方第五証人(負責錄取該份會面記錄之女警員)承認在會面中進行時之不當行為下,仍接納該會面記錄作為証供之一部份。

7.吳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控方第五証人的証供指,上訴人之母親有份參予澄清控方第五証人問題之事項,但控方第五証人沒有任何書面記錄提及上訴人的母親參予的程度,而控方第五証人亦記不起上訴人母親所參予的部份。因此,控方未能証實上訴人之會面記錄是一個準確之記錄。

8.在本席閱讀了有關謄本後亦認為裁判法官不應給予該記錄任何比重,而裁判法官的定罪是大部份依賴上述的會面記錄,所以裁判法官的定罪是不穩妥的;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景威律師事務所轉聘吳達輝大律師代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