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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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03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悬挂一块x号牌(系挪用号牌)新世纪牌两轮摩托车沿老平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四矿西10KV北环线X号电线杆处,撞住前方同向行走的於XX,致车辆损坏,於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公(交)认字(2010)第Z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归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XX、詹XX、於XX的证言及发、破案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010年3月22日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对被害人於XX的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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