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市麦积区X镇农民。
被告:天水银桥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南山体育场院内。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天水银桥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锋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3日23时5分许,李某某驾驶被告天水银桥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甘x号出租车,沿天水市秦州区华联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适逢原告叶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直行,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形成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水银桥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叶某某医药费388.30元、摩托车1550元,被告天水银桥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修车费870元由被告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