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信宇石油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该公司经营审核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朱绍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信宇石油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