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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辉县市孟坟编织厂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辉县市孟坟编织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67年1O月14日生,汉族。

上诉人辉县市孟坟编织厂(以下简称孟坟编织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反诉费5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退还上诉人辉县市孟坟编织厂。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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