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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龙大橡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时间:2003-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广海法保字第17-2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保字第17-X号

申请人:琼海龙大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阳江墟文明街。

被申请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路丰乐商务中心二楼X室。

申请人琼海龙大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于2003年3月10日将其所有的3个集装箱货物交由“银虹”轮承运。3月13日,“银虹”轮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穗港信202”轮发生碰撞,导致“银虹”轮及其装载的申请人的货物沉没,造成货物损失约800,000元。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扣押现停泊在东莞市沙角海事处对开水域的“穗港信202”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80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琼海龙大橡胶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扣押现停泊于东莞市沙角海事处对开水域的“穗港信202”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0日内向本院提供800,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琼海龙大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邓锦彪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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