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福新、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因赌博急需用钱即向新密市的周XX打电话,谎称能联系到废钢玉砖和锆英砖,先买回再给周XX,取得被害人周XX的信任,周XX于2007年6月1日、6月4日两次向钟某某提供的帐号上汇货款x元,被告人钟某某将此款赌博挥霍。被害人周XX于2007年6月19日向当某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6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请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对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周XX先后两次汇款x元事实不错,但,已购买了钢玉砖让其拉回新密。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给河南省XX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周XX打电话,谎称能在深圳市玻璃纤维制品厂联系到废钢玉砖和锆英砖,让周XX给其汇款购买后再由周将货拉走。周XX分别于2007年6月1日、6月4日两次向钟某某提供的银行帐号上汇款x元。被告人钟某某取得此款后用于赌博及生活消费挥霍。被害人周XX得知被骗先后于2007年6月19日、2007年10月22日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新密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报案,2009年6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XX陈述证实,2007年5月30日、31日,钟某某一连给周XX打了几个电话,说深圳市玻璃纤维制品厂有很多废钢玉砖和锆英砖,货很好,价格已谈好,问周XX要不要,如要货请将款打到钟某某的帐上,等钟某某把货从深圳拉到佛山南庄后,再由周XX到南庄拉货。同年6月1日周福新从新密市XX农业银行向钟某某提供的帐号上汇款x元,6月4日又汇款x元,6月7日周XX到钟某某住的地方,没有见到货,也没有找到钟某某,打电话一直关机。后打通电话又没有人接,后托钟某某的亲属转告,如不给货或退款就报警。钟某某得知其情况后,给周XX通电话,说货款用了8000元,余款等回后退还给周XX,并不叫报警。此后一直不见钟某某,手机关机。所以于2007年6月19日到当某派出所报案。另外,被告人钟某某当某供述货周XX已拉走,此货是2007年5月20日左右,周XX从珠海拉到南庄永丰市场对面工人新村内的锆英砖和耐火砖14吨左右,总货款x元,当某过完磅钱当某就付清了。这与所告发的不是一场事。
2、证人周XX证实,2007年6月份其父亲周XX接到佛山市X镇钟某某的电话说,他可以买到废耐火铁砖,其父亲两次给钟某某汇款x元,钱汇出后并打电话催钟某某,钟某某说深圳那边下暴雨货还没装。后经询问在深圳工作的姐姐,得知那边没有下雨,后来钟某某电话打不通,才知道受骗。
3、证人李XX证明,2007年6月1日至6日之间,同钟某某、翁木仁在南庄镇X村钟某某的租房处将近有四五十个人打牌赌博,钟某某输赢不清楚。同钟某某赌博后的第三天,周XX从新密到南庄说,给钟某某汇款x元拉货,现在找不到钟某某。
4、证人翁XX证明的事实内容基本同上。
5、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证明,经电脑查询至2007年8月28日14时59分止“深圳市玻璃纤维制品厂”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过注册登记。
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2007年6月1日、2007年6月5日先后从XX营业所汇入钟某某账户共计款x元。
7、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安机关先后多次供述了其以给周XX联系货源的方法,让周XX两次汇款x元,并用此款赌博输去x元,余款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当某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已用被害人所汇款购买了钢玉砖并将货物交付被害人的辩护理由,经被害人当某陈述和质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审判员陈发展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