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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徐X在新密市X路X号其家中,利用电脑在互联网创建网上论坛,论坛域名“x.com.ru”,论坛名为x(免费色情论坛),被告人徐X在该论坛中链接淫秽图片1500张供人免费点击。被告人徐X于2009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被告人徐X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违禁品、涉案财物收缴凭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光盘二张、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利用电脑在互联网创建网上论坛,并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案发后,被告人徐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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