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43岁。
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马某某上诉称,我在兰考县超限站工作人员要求下停车调头,王威醉酒驾车从后面与我开的货车相撞。王威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
审判员孙祥伟
代理审判员郭桥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志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