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被告温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温某某,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温某某随被告温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温某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温某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