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乙签订的坐落上海市X村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上海市X村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和被告刘某乙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