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李某某丈夫。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