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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X-X号。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X-X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锐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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