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X-X号。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X-X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锐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