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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徐某、施某、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

被告徐某,女

被告施某,男

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该款应于2010年10月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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