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
被告徐某,女
被告施某,男
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该款应于2010年10月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