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生。

被执行人高XX,男,1969年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高XX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XX有各项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0年1月29日起,除每月预留1200元生活费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XX每月各项工资、奖金及福利收入合计14万元汇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银行帐户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借款本息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孟发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阮品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