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55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8年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2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62年出生。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65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明zO,男,1964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丁,女,1969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戊,男,1967年出生。
被执行人翁某某,女,1972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己,男,197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6年出生。
被执行人叶某某,女,1935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林某某、张明zO、张某丁、张某戊、翁某某、张某己、王某某、叶某某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林某某、张明zO、张某丁、张某戊、翁某某、张某己、王某某、叶某某共有的张祖秋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街X路右19弄X号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