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86年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3年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丙,女,1958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陈某某、黄某丙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2007)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x.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7)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