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3年生。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47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执行1468.3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房屋已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结案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王石华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