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时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时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