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岳阳市X区分局副局长(副科级),曾任岳阳市XX科科长,住岳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9)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对被告人张XX犯罪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程波
代理审判员陈敏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