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岳中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某,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XX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汨罗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汨罗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XX,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抢劫罪、诈骗罪,于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2010年3月8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田XX为筹钱购买毒品四处游荡,当其行至XX市时,顿起从守庙的黄XX处搞钱之心。随即被告人田XX进入黄XX的住房,以打电话为借口,向黄借用手某。后被告人田XX乘黄不备,一把抢过黄的手某,黄XX即持木棍打向被告人田XX,田避开后从黄XX手某夺过木棍,朝黄后脑处连击三棍,致黄跪倒在地,然后又在房间内四处寻找钱物,最后,被告人田XX抢走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某、一枚铜戒指和一把水果刀。当晚被告人田XX将抢来的铜戒指丢弃。3月11日上午9时许,黄XX被群众发现已死在厢房内。经法医鉴定,黄XX系被他人用棍棒击伤头部,致重度颅脑外伤死亡。经汨罗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某价值人民币8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扣押的手某、水果刀等物证及照片;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黎某、陈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XX的供述及辩解;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二、诈骗罪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田XX以借摩托车办事为由,诈骗李XX、罗某、李XX的摩托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61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XX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杨某、李XX的陈述;被告人田XX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五)项之规定。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田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辨称一开始拿木棍上清明寺时不是为了要打人,是为了上山当拐棍用。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田XX认罪态度好,建议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201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田XX因犯毒瘾,到汨罗某X村找喻孟辉借钱购买毒品,但未找到,遂又到黄市X村找黎某波欲骗其摩托车,黎某波未在家,被告人田XX便回古仑乡X村。当晚9时许,被告人田XX行至新联村新云山清明寺附近时,产生找守庙老人搞点钱买毒品的念头。为防止老人反抗,被告人田XX在庙门口找了一根一米多长三公分粗的杉木棍,当走至清明寺西边厢房时,田XX发现厢房南面房间门未关,田XX担心其拿木棍被守庙老人(被害人黄XX)发现,便将木棍丢在西边山下。被告人田XX和被害人黄XX打了招呼进入厢房,两人各抽了一根烟。田XX看见黄XX胸前挂了一个红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某,便以找人骑摩托车来接为由向黄借用手某并想伺机骗走手某,黄将手某交给田XX,田XX走出厢房欲打电话给长乐镇X乡胡XX(绰号“X”,手某号码(略))且准备下山,因被被害人黄XX发觉并制止,田XX只好把手某还给黄XX,又跟着黄返回厢房。田XX要黄XX借四五十元钱,黄不肯,田XX趁黄XX不备从黄手某抢过手某,黄XX拿起一根一尺多长、八公分粗的圆形带皮杉木棍朝田打去,田XX右手某住木棍顺势往右边扯,将木棍抢到手,此时被害人黄XX背对田XX,田XX持棍朝黄XX后脑连打三下致黄跪下,田XX见黄XX后脑血已经流到颈部,便将黄扶上床,先后用两个枕头垫在黄的头部让黄靠北墙坐着。田XX在厢房南边书桌的三个抽屉内均未找到钱物,又未脱鞋爬上床翻动墙上靠南边旅行袋,将袋中一存折丢在床上。这时田XX看见黄XX右手某指戴黄色无花戒指,无名指戴白色戒指,便问黄戒指是真的假的,黄XX将中指黄色戒指取下给田XX。田XX用木棍将床上方的白炽灯打破后,拿着木棍、手某、戒指和书桌上的水果刀走出厢房。此时田XX听见房内传出念南无阿弥陀佛的声音,便返身把厢房木门关上,将门上挂锁挂好并随手某锁后离开了清明寺。
被告人田XX将木棍丢弃后走到汨罗某X村XX家,欲将手某当给XX换毒品,因XX未开门,田XX便走到离XX家约300米处的一废弃房内烧火取暖。当晚10点多,被告人田XX用手某和胡XX多次联系后两人于晚11时许在仰山村见面,田XX将抢来的黄色戒指给胡XX看并问胡是否是真的,胡经判断认为是铜戒指。胡XX搭载田XX经过长乐河时,田XX将戒指丢入河内。到达平江县X村后,因田XX要找“军XX”(具体情况不详)购买毒品,便将该手某押给胡XX借了五十元钱。晚12时许,田XX用其哥哥田迪的身份证在长乐宾馆登记住宿至3月11日。
3月9日,被告人田XX在其姐姐田彩虹处借了五百元钱,并于下午4时许找到胡XX将手某赎回。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田XX多次使用该手某和胡XX联系,要其帮忙买快餐、毒品等物。3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XX再次打电话给胡XX要胡送其到平江县。晚11时许,公安机关在平江县X村将被告人田XX抓获,并在田XX身上搜出红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某和一把水果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XX系被他人用棍棒击伤头部,致重度颅脑外伤死亡。被抢手某经汨罗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①证人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8日清明寺庙管会成员约好11日到寺庙开会。伍XX第二天中午到庙里看见黄XX住的房间锁了门就走了。3月11日上午9点多,庙管会成员和附近村民代表到清明寺看见寺庙厢房南边黄XX的房门上了锁,黎某将锁撬开,发现黄XX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地上、床上都是血,陈芳魁和黄怀玉进了房间,陈芳魁把被子掀开看见黄XX面部都是血,黄怀玉拿起放在烤火架上的枕头发现两面都是血,黎某报了警。还证实黄XX房间摆设以及物品的基本情况,房间里有两把不锈钢的水果刀,是切菜用的。黄XX有一台手某,,黄XX右手某指戴了一个黄色的戒指。
(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汨罗某X村新云山清明寺西侧住房最南端卧室内,门上锁搭有一挂锁,锁扣脱落于锁梁上,床上有一深色外套,床单上可见多处黑色泥灰印迹,尸体头部枕于一浅绿色枕头上,其上可见有大量呕吐物和血迹,枕部下方发现一本信用社存折,尸体右手某指上戴有一个银白色铝质戒指,床沿处可见一烟蒂,床沿见少量碎玻璃,房中上方挂有一个白炽灯灯头,灯炮大部分玻璃缺失,南边书桌上方放一把红色虎口钳,中部、东部抽屉间的锁扣被撬压变形,床与东墙之间烤火架上有一个枕头正反面有大量疑似血痕,烤火架与东墙之间地上可见一烟蒂,现场外围南侧21米草丛中发现一根长121厘米、最大直径为3.5厘米的杉木棍一根。
田XX带领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烧坏作案木棍位置、丢弃黄色戒指位置和作案后住的长乐宾馆的位置。
(三)、书证:①汨罗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汨公刑技[2010]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关于黄XX尸检情况补充说明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死者左侧枕顶部损伤为致命伤,双膝部均见小片状皮肤擦伤,死于尸检前2至3天。黄XX受伤后有下床或床上活动的可能。结论为死者黄XX被他人用棍棒击伤头部,致重度颅脑外伤死亡。
②中国移动湖南公司汨罗某分公司市场部关于(略)XXXX手某号码用户资料查询结果及2010年3月1日至3月11日通话详单证实该号码3月8日至11日的通话和短信情况。
③汨罗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田XX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抓获田XX的地点及在田XX身上搜出诺基亚手某一台。
④汨罗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田XX、被害人黄XX的户籍资料,证实田XX、黄XX的个人基本情况。
(四)、物证:①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田XX处扣押了一台红黑色7260型诺基亚手某和一把水果刀。②扣押的诺基亚手某、水果刀照片以及手某内通话和短信记录照片。
(五)、鉴定结论:①汨罗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汨价认鉴[2010]第B02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诺基亚7260型直板手某价值人民币80元。
②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法物)字[2010]X号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地面上血迹、床上枕头和烤火架上枕头血迹、床前地面烟蒂上的生物成分系被害人黄XX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26×1023以上;田XX左裤管正面血迹、现场东墙地面上的烟蒂上的生物成分系犯罪嫌疑人田XX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35×1016以上。
③汨罗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湘汨公禁毒尿检[2010]字第X号尿样检测报告书,证实对田XX尿液进行吗啡类毒品筛选试验,结果呈阳性反应。
(六)、视听资料:汨罗某公安局制作的2010.03.11汨罗某大荆清明寺抢劫杀人案视听资料,证实现场勘验情况、田XX指认现场情况、对田XX的讯问情况。
(七)、辨认笔录:①证人黄恕对被抢手某的辨认,证实从田XX处扣押的诺基亚手某是2009年初黄XX从黄恕处购买的手某。②证人黄怀玉对被抢水果刀的辨认,证实从田XX处扣押的刀具是黄XX放在房间内的刀具。③证人胡沙对被告人田XX的辨认,证实田XX是2010年3月8日晚来长乐宾馆登记住宿的人。
(八)、被告人田XX的供述。田XX关于主要犯罪事实和作案后主要活动情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二、诈骗
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田XX以借摩托车办事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罗某、李佑年的摩托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61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田XX到汨罗某X村杨某、李XX家,以借其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杨某乙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钱江125型男式摩托车骗走。
2、201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XX到平江县X镇七里山瓦厂,以借其摩托车到加义镇上配件为由,将被害人罗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4860元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骗走。
上述三辆摩托车均被被告人田XX销赃至平江县,销赃得款用于吸食毒品。
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田XX在平江县X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2010年1月29日,她和丈夫李XX在家,田XX说借摩托车去接人,借给他后就再没有还回来了,是辆钱江牌红色男式摩托车,06年花2500元钱买的。②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实,今年三月初的一天,王平的连襟姓田的男子找其借摩托车,把车给了他后就再没回来了。车是09年元月份花6500元买的,有八、九成新。
2、汨罗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汨价认证字[2010]第B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三辆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6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某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XX提出上清明寺时拿木棍不是为了打老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田XX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其因毒瘾发作想到清明寺找守庙老人“搞”点钱、找了根木棍以便制止老人反抗、进门前怕老人发现把木棍丢在山下等细节的供述自然,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或诱供行为,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XX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被告人田XX作案手某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此理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为获取毒资而在寺庙内用木棍连击被害人黄XX头部并致黄死亡,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被告人田X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被告人田XX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程波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