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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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服务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丰,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斌、牛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服务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娇的委托代理人朱丽红、路征,被告贾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合金、民安保险河南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设计院服务公司诉称:2002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一份,被告租用原告北关区X路X路西60平方米的门面房用于商业使用,约定每月租金1400元,租赁期限为2002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交房。2006年3月20日、2009年12月16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交房,被告看到通知后拒不腾房和签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出位于友谊路X路西60平方米的门面房并交付原告,如2010年1月1日被告不能腾房,租金按现在市场价交付至判决之日。

被告王某军辩称:我租用原告的房屋当时是2002年,正是安阳创卫期间,该房已被通知拆迁并已写上拆迁字样,我是在这种情况下承租的,我自己安装了水电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当时考虑该房存留时间无法确定,所以双方约定长期合同,到拆除为止,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2062年,我们认为该租期为20年,合同尚未到期,原告起诉无依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设计院服务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将其位于北关区X路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军,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契约》,契约载明:“甲方(出租方):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服务公司,乙方(承租方):王某军。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北关区X路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契约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1400元。租赁期限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谷猓鹱唇景峒憬桑矣揭诜卧k季的前30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交付。三、水电费又乙方自行向主管部门缴纳。……七、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三年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该房进行营业并按时缴纳了房租,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腾房事宜,被告拒不腾房。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起诉至院。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持有的《房地产租赁契约》与原告持有的2002年12月1日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内容除租赁期限为60年外,其他内容如租金、权利和义务同原告持有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王某某交清了2009年前的租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2年12月1日《房地产租赁契约》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持有的2002年12月1日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约定的60年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并且与原告持有的2002年12月1日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约定的期限3年相差时间较长,并且法律规定房产最长期限为70年,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该合同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起诉至法院,至今已四月有余,视为给了原告合理期限,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腾房,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按市场价租金,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1400元,因此,被告应按1400元÷30天=46.6元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告的位于北关区X路X路西60平方米的门面房腾清。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5月1日被告王某某每日按46.6元支付原告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服务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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