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尼可奥•哈沙沃德翰•扎开塔达尔,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权鲜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建国门外大街甲X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X层。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视信可观科技(北京)有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
上诉人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某(以下简称视信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某(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视信可观科技(北京)有某(以下简称视信可观公司)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在原审起诉称:我公司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独家享有某视剧《潜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信可观公司和视信世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开发的“华语影院”客户端软件在网络上在线传播该电视剧。该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视信可观公司和视信世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审被告视信可观公司在原审答辩称:我公司在2010年时即已经将乐视网公司指控侵权的软件转让给了视信世纪公司,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视信世纪公司在原审答辩称:涉案软件自2010年后确实由我公司在经营、使用;电视剧《潜伏》是由我公司员工上传,在接到乐视网公司的通知后就已经将该剧删除,我公司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但涉案软件是免费软件,并不向用户收费,乐视网公司主某的赔偿数额过高,我公司不同意其索赔金额。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三十集电视连续剧《潜伏》的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显示制作单位是广东南方电视台,合作单位是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某(简称东阳青雨影视公司)。该电视剧片尾显示的联合拍摄单位有某阳青雨影视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显示的联合出品单位有某阳青雨影视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
2008年11月1日,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某、轮播、IPTV、无线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或手机、PC、机顶盒为终端的网络版权)授予北京飞峰星月影视文化有某(简称飞峰星月影视公司)。并明确飞峰星月影视公司有某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某对第三方授权,有某许可第三方再行授权;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08年11月9日起生效。同日,飞峰星月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某、轮播、IPTV、无线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或手机、PC、机顶盒为终端的网络版权)授予了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某(简称乐视传媒公司),并明确乐视传媒公司有某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某对第三方授权,有某许可第三方再行授权;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08年11月9日起生效。
2008年11月14日,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均声明其作为电视剧《潜伏》投资单位,对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对该片权利已经以及将要做出之转让、授权行为,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09年2月10日,乐视传媒公司名称变更为乐视网公司。
2011年3月17日,乐视网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通过苹果牌系列产品x、x、iPad上安装的客户端软件“华语影院”在线播放电视剧《潜伏》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取得了(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主某显示如下内容:一、登录网址为www.x.cn的网站,该网站标题栏显示“x.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某”,网站首页包括“公司简介”和“产品介绍”两部分内容,“产品介绍”部分显示有“华语影院”图标及“华语影院是x独家开发的一款高清电影播放软件,全天24小时满足你的视觉盛宴”;点击“华语影院”图片进入“华语影院”专题页面,该页面上有某下描述文字:“华语高清影院是x独家开发的一款供x/ipod并兼容ipad使用的免费应用程序,它可以实现高清中文电影、爆笑经典短片、流行综艺等视频的搜索、在线观看与下载,并且具备断点续传及多任务下载等功能。华语高清影院可以随时随地满足您的娱乐所需”,通过该页面可以下载“华语影院”客户端软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网站的备案人为视信可观公司;通过中国万网(网址为www.x.cn)查询,上述网站的注册人为视信世纪公司。二、通过安装有“华语影院”客户端的x和x可以登录该软件界面,软件界面上包括每周更新、高清电影、高清剧场、明星专辑等栏目;在高清剧场栏目中点击《潜伏》,进入专题页面,该页面左侧为电视剧《潜伏》的导演、主某、发行时间等简介信息,上述简介信息下方日期显示为“X-X-X”,右侧为视频播放列表,选择其中的部分文件均可正常在线播放,视频内容即为电视剧《潜伏》的内容。
视信可观公司和视信世纪公司均表示域名x.cn和“华语影院”软件均于2010年5月转入视信世纪公司名下运营,域名x.cn的备案信息系因疏忽未做变更。乐视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认可“华语影院”软件由视信世纪公司开发及实际经营。
视信世纪公司认可涉案“华语影院”软件中的电视剧《潜伏》系该公司员工上传,但提出其在乐视网公司起诉后已于2011年6月将该剧删除。乐视网公司认可视信世纪公司已经删除涉案电视剧,并表示放弃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电视剧《潜伏》发行许可证载明的信息、署名情况以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可以认定东阳青雨影视公司有某单独处分电视剧《潜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同时,根据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对飞峰星月影视公司的授权以及飞峰星月影视公司对乐视网公司的转授权,可以认定乐视网公司自2008年11月9日起合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潜伏》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五年。虽然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书》的时间晚于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和飞峰星月影视公司作出授权的时间,但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在《版权声明书》中对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已经进行的对外授权进行了追认,故不影响上述授权的有某性。乐视网公司依法享有某视剧《潜伏》在授权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涉案“华语影院”软件自2010年5月起由视信世纪公司负责运营,故该公司应对该软件在2010年5月以后引发的纠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现视信世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华语影院”软件中使用乐视网公司享有某利的电视剧《潜伏》,使公众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该作品,故侵犯了乐视网公司依法享有某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信世纪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根据公证书显示内容,涉案电视剧被上载至“华语影院”的时间为2011年3月,故涉案侵权行为与视信可观公司无关,故对乐视网公司针对视信可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乐视网公司认可视信世纪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电视剧,且表示放弃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根据现有某实不足以确定乐视网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视信世纪公司的侵权获利,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和视信世纪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影响范围及主某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某经济损失四万元;二、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视信世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视信世纪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视信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了该剧。原审法院是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确定赔偿额,远远超过了上诉人的实际获利。
乐视网公司和视信可观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以上事实,有某行许可证、涉案电视剧的光盘、《版权声明书》、《授权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电视剧《潜伏》发行许可证载明的信息、署名情况以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可以认定东阳青雨影视公司有某单独处分电视剧《潜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虽然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书》的时间晚于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和飞峰星月影视公司作出授权的时间,但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在《版权声明书》中对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已经进行的对外授权进行了追认,故不影响上述授权的效力。根据转授权,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自2008年11月9日起5年内,对侵害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某提起诉讼。
涉案“华语影院”软件自2010年5月起由上诉人视信世纪公司负责运营,故其应对该软件在2010年5月以后引发的侵权纠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现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华语影院”软件中载入涉案电视剧,使公众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该作品,故侵犯了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上诉人视信世纪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电视剧,故本院对停止侵权一节不再处理。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和视信世纪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影响范围及主某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根据公证书显示内容,涉案侵权行为与视信可观公司无关,故对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针对视信可观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视信世纪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某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某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赵立辉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