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马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某甲,男,200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孔某乙,男,1977年出生,系孔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200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2年出生,系赵某某之母。
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兰考县,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