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里山矿。住所地:焦作市X村区X乡。
负责人:郭某戊,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该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矿职工。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公司)、被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里山矿(以下简称焦煤集团九里山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2008)焦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李某丙,焦煤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焦煤集团九里山矿的委托代理人窦某某、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于2005年1月31日向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焦劳仲案字(2004)X号仲裁决定书;驳回李某甲的仲裁请求,本案和仲裁所发生的费用由李某甲负担。2005年7月13日马村区法院作出(2005)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焦作中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马村区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马村区法院重审。2006年12月4日,马村区法院作出(2005)马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不予补办李某甲农民轮换工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予补交全部养老保险费用;二、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不予申办李某甲退休审批手续,不予补发李某甲工资;三、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李某甲办理2003年4月份至2004年4月份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承担应缴纳的部分费用。李某甲不服,向焦作中院提出上诉,焦作中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2008年7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豫检民抗(2008)第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08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8)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1、本案指令焦作中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9年5月15日,焦作中院作出(2008)焦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甲称:李某甲与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签订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农民轮换工制度是《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的制度。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后,实际上废除了农民轮换工制度。双方的劳动关系从1995年1月1日起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一般劳动关系,而不应该是农民轮换工劳动关系。焦作中院(2008)焦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适用1995年1月1日已经失效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2008)焦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决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为李某甲补办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李某甲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实际计算为准;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工资625元(其中2004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工资325元,2004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工资300元)。
被申请人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九里山矿答辩称:李某甲为农民轮换工,双方签订有农民轮换工合同,事实清楚。且李某甲所在村委和乡政府盖章,当地政府认可。李某甲也按政策享受了应有的待遇,领取农民轮换工返乡费。其在焦煤集团九里山矿连续工作未满10年,中间有间断。故应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宏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魏建伟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