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