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祖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
辩护人田某,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自诉人匡某以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匡某在诉讼过程中同被告人周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匡某在诉讼过程中同被告人周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匡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世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德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