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颖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颖川,被上诉人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