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项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鲁鸿贵,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创意装饰工程公司。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鸿贵,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妇女联合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二七区政府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会会长。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张某某、郑州市二七创意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二七区妇联)追偿纠纷一案,市二建于2005年1月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冯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20万元;2、创意公司、二七区妇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冯某某、张某某、创意公司、二七区妇联共同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05)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二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7)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二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力,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某,张某某及创意公司委托代理人鲁鸿贵到庭参加了诉讼,二七区妇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孙玉华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