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龙龙(姓名不详、在逃)预谋后,于2010年3月6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附近天行客网吧机房内,盗走总价值600元160G希捷牌电脑硬盘5块;于同年3月13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附近天行客网吧机房内,盗走总价值2800元160G希捷牌电脑硬盘22块、西数牌80G电脑硬盘2块。案发后追还西数牌80G电脑硬盘2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金某某陈述及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敏、王某杰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并有追还西数牌80G电脑硬盘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网吧销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2000元。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卫军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