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在本市X路杨家桥市场X号摊位处,将涉嫌淫秽内容的6张光盘,以人民币27元的价格出售给刘隽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翟某的摊位处又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光盘200余张。经鉴定,查获的光盘中有128张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翟某自愿认罪,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翟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盘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