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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晓),女,生于1960年7月1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生于1976年4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9月10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又名李某),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李某乙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7)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王某某、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7)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乙50元。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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