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黎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8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处有期徒刑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某日,被告人黎某在本市X路X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谎称为被害人徐某代缴2007年度汽车养路费、通行费和监护费,收取徐某民币3012元,后被告人黎某交付给徐某伪造的养路费、通行费和监护费专用收据。2007年12月某日,被告人黎某又谎称为徐某缴2008年度汽车养路费、通行费和监护费,以上述相同的方法,骗取徐某民币3012元。

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黎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收据照片,上海市X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上海市X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养路费、通行费协查情况,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某劳动,做一名有某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