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的国家机关印章。次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按约至本市X路普陀山海鲜酒楼门口,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该枚印章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